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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德明闫明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闫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闫明玉,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明与被执行人闫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