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学泉与七台河市振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泉,台河市振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70号申请人:魏学泉,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71号楼5单元402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强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朝明,男,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学泉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2017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学泉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强煤矿已自行和解。申请人魏学泉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勃劳人仲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