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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孙玉文、孙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孙玉文,孙楠,孙玉超,边志波,曹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负责人孙增国,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6040969W。地址青县会川路。被告孙玉文,男,1989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孙楠,女,1991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孙玉超,男,1986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边志波,男,1986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曹金兰,女,1986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世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