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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岳鹏与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鹏,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岳鹏,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主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街1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岳鹏与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岳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6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仕君审判员  李锡胜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