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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段淑环、牛昌兰、王丹与洪峰、李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淑环,牛昌兰,王丹,洪峰,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553号申请执行人:段淑环,女,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牛昌兰,女,1938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洪峰,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在鞍山南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中,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在吉林省四平市。原告段淑环、牛昌兰、王丹与被告洪峰、李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依据的(2016)辽028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本院(2017)辽028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028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杨晋永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