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诚林与张劲松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诚林,张劲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26号申请人王诚林,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张劲松,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王诚林与被申请人张劲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渝0155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劲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5万元。现本案已审结,申请人王诚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诚林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劲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5万元的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