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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莉琼与蒋宇孝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宇孝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3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唐莉琼,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宇孝,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唐莉琼与被申请人蒋宇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唐莉琼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宇孝价值15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唐莉琼以其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栋X住宅(证号:X号)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唐莉琼与蒋宇孝于2016年12月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5028号民事调解书,唐莉琼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向蒋宇孝送达了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2017年5月8日,唐莉琼书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唐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唐莉琼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