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振亮与张桂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亮,张桂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13号原告吴振亮,男。被告张桂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亮与被告张桂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亮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振亮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