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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万全申请林国瑜民事纠纷解除扣押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万全,林国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董万全,男。被执行人林国瑜,男。本院在执行董万全与林国瑜民事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牌号为豫HV70**宝马牌520Li型轿车一辆,现因林国瑜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扣押牌号为豫HV70**宝马牌520Li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姜甜甜审判员  陈士杰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