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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刘前英申请执行杨德彬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前英,女,1969年7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166号4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前英申请执行杨德彬(已死亡)一案中。本院将执行款21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刘前英,余款2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482元,因本案据以执行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前英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60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