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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汪育昌与高玉启、淮海晚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育昌,高玉启,淮海晚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2226号原告:汪育昌。被告:高玉启。被告:淮海晚报社。法定代表人:张林,该报社总编。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育昌与被告高玉启、淮海晚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育昌,被告高玉启以及被告高玉启、淮海晚报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恒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育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淮海晚报、益兴名人湾小区澄清事实,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被告在淮海晚报上以超过三分之二大的版面刊登了题为”业委会副主任把着公章不撒手”的诽谤报道,还在标题左方印上紧握公章的漫画,恶意增强对原告的诽谤侮辱力度。被告在2016年1月29日淮海晚报后续报道中,基本澄清了原告不是把着公章不撒手的事实。但被告对于原告的其他恶意诽谤,无任何悔过。一、在该报道一开头,被告写道:“近日,淮阴区益兴名人湾小区业主们遇到点烦心事······然后再决定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到底该何去何从”。被告的这段开场白,把造成业委会被政府停止工作的责任和原因,故意归过于原告,歪曲、篡改了王营镇政府2016年1月23日停止益兴名人湾业委会工作决定的实质内容。二、被告在报道中写道:“中标的爱涛物业管理费报价从当初一年190多万涨到近260万元。汪副主任将这近260万元的预算提交到业委会,业委会至今没有同意。”而事实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资金支配权归业委会,物业应编制年、月度预算交业委会审批后由物业公司执行。2015年10月初,爱涛物业将编写好的年度预算交业委会审定,在场的业委会部分成员嫌预算中员工险种多、支出大,业委会部分成员又想搞几个工程(如增加停车位,南北大门门禁,小区监控等)。原告就遵照在场的几位业委会成员的意见在物业公司报来的预算上添了是否可以只交意外险和业委会准备做,而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的几项工程。事后,业委会也没有就此预算开会讨论过,只是一张草稿纸,一点效力都没有,说原告把预算增加到260万元的说法根本不成立。被告在报道中用模糊是非曲直的方法,让读者产生是原告虚报物业成本、编制年度预算,还受到业委会否决的假像,以此诽谤原告声誉。三、被告在报道中写道:“业委会和物业的财务收支由原告说了算”。而事实是业委会和物业的财务收支没有一笔是原告个人说了算的,业委会的所有单据没有一张是原告个人批准报销的。被告称业委会和物业的财务收支由原告个人说了算,完全是凭空捏造、故意诽谤。四、被告在报道中写道:“更为严重的是,原告竟然每月领取5000元的补助。”而事实是原告从未领取过。被告还言之确凿的称所言不虚,把原告的“私心”渲染到了极点。五、被告在报道中写道:“原告认为,原告管理业委会公章和财务都是业委会授权的。原告还表示,不是不公开财务,而是业委会的部分成员放弃了监督财务的权力。谁是谁非等王营镇政府进行财务审计后,自然水落石出。”而事实是被告发出该报道前,没有采访过原告,也没有向原告核实过任何事,而是为了自圆其说,故意编造了原告的这段话,把自己打扮成很公正的记者,骗取读者相信诽谤报道是真实的。被告的行为完全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避免采用新闻当事人一方陈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必须采用权威渠道消息、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资料编发新闻、确保新闻报道事实客观、准确。仅采用新闻当事人一方的诽谤陈述,不采访另一方和负责监管业委会的政府部门,也不向另一方和政府部门核实情况,就在有百万读者的淮海晚报上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报道刊发当天,业委会的某些人,买了数千份报纸,发到小区的各家各户,送到小区的1000多辆汽车上,还发到小区内有几百名成员的QQ群里对原告进行攻击,致使原告受到各方热议、评说、指责,给原告和家人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原告要求被告改正故意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原告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不纠正错误。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特具状法院。被告淮安晚报社辩称:答辩人报道客观,没有任何歪曲、篡改相关采访事实,没有对被答辩人的行为进行任何评价,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名誉侵权。且报道事实有书证,9名业委会委员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报道依据王营镇政府2016年1月23日关于停止益兴名人湾业委会工作的决定,王营镇政府刘姓工作人员对于暂停业委会工作的原因陈述等内容形成。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把造成业委会被政府停止工作的责任和原因故意归过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报道不符。关于报道被答辩人更改了物业费年度预算,并遭到了业委会多数成员否决的内容,与被答辩人自认的事实一致。根据该小区业委会9名委员向答辩人出示的一份经手写更改的物业费年度预算,原告将预算费用从1947614.96元增加到2600000元,报道仅作客观描述,未提及该预算是否生效,未做任何评论,且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自认,系遵照在场的几位业委会成员的意见,在物业公司报来的预算上填了几项工程,间接印证答辩人报道属实。关于报道把着公章不撒手,业委会和物业的财务收支由原告说了算的内容,答辩人的报道是根据小区业委会2016年1月1日关于业委会原副主任汪育昌违规霸占公章以及私刻财务章等情况的通报,并结合采访9名委员一致陈述而形成。关于报道刊发前是否采访了被答辩人的情况。答辩人参加了2016年1月23日上午9点半由王营镇政府社区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的相关会议,当场听取被答辩人关于他管理公章和财务是由业委会授权的发言以及其履行职务行为所做出了解释和说明,属于现场以及权威渠道获得的消息,并非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没有采访过原告。答辩人因工作疏漏,在涉案报道中将更为严重的是,汪副主任竟然每月领取5000元的补助中的顾字误写成汪字,存在不当。答辩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后,十分重视,已通过淮海晚报进行更正报道,并表示歉意。答辩人履行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的职能,遵循新闻报道客观事实,对涉案小区及业委会相关争议进行报道,期望引起政府部门及争议双方的关注,促成矛盾解决。纵观整个报道,除有一处文字错误外(答辩人已通过淮海晚报进行更正,并表示歉意),没有严重不当的过错行为,答辩人没有损害被答辩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没有捏造事实以及歪曲被答辩人人格的否定性评价,未造成被答辩人社会评价降低。综上,答辩人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高玉启辩称:1、诉讼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是淮海晚报社记者,在淮海晚报发表署名文章是职务行为。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在2016年1月26日淮海晚报刊发题为“业委会副主任把着公章不撒手”的报道而起诉答辩人名誉权侵权,属主体错误。2、其他答辩同被告淮海晚报社答辩意见。答辩人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高玉启系被告淮海晚报社记者。原告汪育昌系淮安市淮阴区益兴名人湾小区43号楼304室业主,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1月26日,淮海晚报社在其发行的淮海晚报封11版发表了题为“业委会副主任把着公章不撒手”,副标题“目前,益兴名人湾小区业委会已被暂停工作”的文章。在第二小标题“一人把持公章,业委会和物业的财务收支由他说了算”下第4、5自然段中写道:“由于小区实际的是薪酬制,中标的爱涛物业物管费报价从当初一年190多万元涨到近260万元。“汪副主任将这近260万元的预算提交到业委会,业委会至今未同意。”罗主任称“物业有许多花费既没有经过业委会全体委员的同意,也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确认。”“更为严重的是,汪副主任竟然每月领取5000元的补助。”罗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物业财务报表,证实他所言不虚。”第6自然段中写道:随后,记者看到多份会议纪要,内容涉及恢复小区监事会工作、要求物业整改问题、汪姓副主任将公章交由双河社区保管,并及时将财务收支公布给广大业主等内容。“可是他迟迟不交公章,也没有公示财务收支状况,业委会决定根本执行不了。”罗主任说道。对7自然中段写道:对此,小区业委会汪副主任认为,他负责管理业委会公章和财务,都是业委会授权的。他还表示,不是不公开财务,而是业委会部分成员放弃监督财务的权力等内容。2016年1月29日,淮海晚报社在淮海晚报填充10版,发表了题为“王营镇积极介入益兴名人湾自治管理”的文章,其中第4自然段中写道:“从目前的情况看,现在的业委会是不和谐、不团结的,是不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王胜贤说,因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小区业委会成员之间出现了分歧。期间汪副主任曾前后3次将业委会公章交给双河社区保管,但未接受等内容。2016年7月30日,淮海晚报社在淮海晚报A6版刊登更正,写道:“更为严重的是,汪副主任竟然每月领取5000元的补助。”内容失实……经核实“汪副主任”应为“某副主任”特此更正,并表示歉意。2016年1月23日,王营镇人民政府以益兴名人湾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和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为由,暂停了该小区业委会工作。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新闻机构如果在新闻报道或者发表其他文章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因为严重失实或其他原因,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即使不存在主观故意,仍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本案中,淮海晚报社在题为“业委会副主任把着公章不撒手”报道中,有关一人把持公章,业委会和物业的财务收支由原告手中的公章说了算;原告将当初190万元的预算,擅自涨到近26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原告从物业处每月领取补助以及原告拒不将公章上交双河社区保管,未公示财务收支状况等内容。本院认为:1、根据淮海晚报社提供的催章函,业委会多数成员要求原告将公章交双河社区或业委会分管人员保管。而事实是原告曾前后3次将公章交给双河社区保管,该节事实从报社2016年1月29日后续报道中亦可印证;2、关于擅改预算问题。根据报社提供的益兴名人湾年度支出预算,该预算仅系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且存在两种不同笔迹,并非结论性文件。3、关于原告在物业处违规领取补助,无任何依据,此点报社已作更正。4、关于原告本人意见的报道。诉讼中,报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采访过原告或者原告曾作出相关陈述。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本案中,淮海晚报社在“业委会副主任把着公章不撒手”报道中,将“把持公章”、“擅改预算”、“私领补助”等情节互相串联,形成有机整体,并在标题旁配以讽刺意味的漫画。致使阅读者会认为,原告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被告淮海晚报社未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多以新闻一方陈述为主,未作全面客观的报道,造成原告一定程度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害。事后,淮海晚报社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不足以消除所有影响,现原告要求消除所有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原告10000元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高玉启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高玉启系淮海晚报社记者,其在本单位所发行的报刊发表新闻报道,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海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汪育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致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淮海晚报社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