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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虞斌与苏树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斌,苏树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55号之二原告虞斌,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担保人叶玉德,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黄金洞乡大黄村28号,身份证号:430626199005273612。被告苏树明,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斌与被告苏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15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苏树明在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湘龙支行80×××11的账户以及担保人叶玉德名下牌照号码为湘A×××××的小型轿车的权属。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被告归还款项,原告虞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苏树明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叶玉德名下牌照号码为湘A×××××的小型轿车的权属的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担保人叶玉德名下牌照号码为湘A×××××的小型轿车权属的冻结;2、解除对被告苏树明所在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湘龙支行80×××11的账户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