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30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024-2号原告: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8层16号。法定代表人:姚恒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地址在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范自元,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2元,减半收取4871元,由贵州黔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丹丹审判员 赵 雪审判员 石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