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连锁与被执行人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锁,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锁,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系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波,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锁与被执行人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3876.4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15000元,申请领取救助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案件款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