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强与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吴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强,男,生于1974年1月30日,汉族,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84247-3,住所地: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城东村6组。被执行人:吴长富,男,生于1966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川11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强申请执行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吴长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2691.91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6321元、执行费204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挂靠在被执行人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吴长富的车牌号为川L589**重型牵引半挂车予以查封,但因该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吴长富在夹江县国土事务所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157082.91元予以冻结(轮候冻结),该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