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010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010号原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8207373XB,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林、王云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7973621K,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88号。负责人:陈立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治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