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春燕、李春龙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李春龙,王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春龙,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王传芳,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李春龙、王传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传芳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王传芳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传芳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