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XX与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44号原告XX,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住。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61号2楼205室,注册号:410500000013278(1—1)。法定代表人孙永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