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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福新、杜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卢福新,杜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7民初1518号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该行行长。 被告:卢福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李铁庄村。 被告:杜红伟,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韩村镇西原村。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城信用社)与被告卢福新、杜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满城信用社向本院提供被告杜红伟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杜红伟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杜红伟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杜红伟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杜红伟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利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