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玉敏与陈兴峰、王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敏,陈兴峰,王尔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69号原告:陈玉敏,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王尔梅,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玉敏与被告陈兴峰、王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陈兴峰、王尔梅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陈玉敏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陈兴峰、王尔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