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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54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33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31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晓东,现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560481.8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催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