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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宏丽与袁柱生、郭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宏丽,袁柱生,郭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315号之一申请人:付宏丽,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袁柱生,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榆阳区青山年活动中心干部。被申请人:郭亚林,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教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宏丽与被申请人袁柱生、郭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宏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郭亚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电厂东、榆麻路北、新2**国道西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29幢4单元9层902号房屋(产权证号:03××48)及登记在被申请人郭亚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电厂东、榆麻路北、新2**国道西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29幢-1层16号房屋(产权证号:03××48)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亚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电厂东、榆麻路北、新2**国道西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29幢4单元9层902号房屋(产权证号:03××48);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亚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电厂东、榆麻路北、新2**国道西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29幢-1层16号房屋(产权证号:03××48);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