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苗蓬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苗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四合财富广场701号。法定代表人郭瑞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苗蓬春,男,1965年1月30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