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耀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耀华,男,1971年9月1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