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7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晓琴与罗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琴,罗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148号原告:郭晓琴,男,1958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波,湖南省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映华,女,1966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郭晓琴与罗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郭爱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晓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郭祎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邱三军代理书记员 雷红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