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165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杨某,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