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桂琼、田仕秀、吴锦涛、吴桥与苟忍、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琼,田仕秀,吴锦涛,吴桥,苟忍,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449号原告:杨桂琼,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松夏,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仕秀,女,汉族,1944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松夏,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锦涛,男,汉族,1994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松夏,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桥,男,汉族,2005年4月26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松夏,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忍,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负责人:程律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壮伟,男,汉族,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员工,1984年4月1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李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琼、田仕秀、吴锦涛、吴桥与被告苟忍、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桂琼、田仕秀、吴锦涛、吴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琼、田仕秀、吴锦涛、吴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52.5元,由原告杨桂琼、田仕秀、吴锦涛、吴桥负担。审 判 员 曾开荣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何大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