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延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565号罪犯林延胜,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冕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延胜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48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华丰、安斌出庭报请对罪犯林延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权、阿苏热布子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林延胜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林延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延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林延胜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延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获表扬5个。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48元均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延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延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