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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汪建强、张海玲等与于成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强,张海玲,于成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65—1号原告:汪建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张海玲,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于成新,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原告汪建强、张海玲诉被告于成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成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成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