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汪建强、张海玲等与于成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强,张海玲,于成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65—1号原告:汪建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张海玲,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于成新,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原告汪建强、张海玲诉被告于成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成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成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