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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世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世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世平,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余德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世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世平及其辩护人余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常世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S×××××二轮摩托车,沿息县关店乡彭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关店乡中心小学大门北侧路段,摔倒在地,致本人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常世平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39mg/100ml。2017年4月7日,经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常世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常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事故车辆照片;书证:无前科证明、机动车查询单等;被告人常世平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世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世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世平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常世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世平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世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程 桂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恒(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