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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朱增俊申请执行吴凯、何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增俊,吴凯,何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朱增俊,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吴凯,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何成林,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朱增俊申请执行吴凯、何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增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47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吴凯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增俊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2015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39000元,2015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被执行人何成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221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768元。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5月31日经何玉花担保,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吴凯从2017年9月起每月至少偿还3000元,在2020年9月前履行完毕;何成林、何玉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人民法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4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