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代旭、张杰与董佐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旭,张杰,董佐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旭,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佐佼,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首超。上诉人代旭、张杰因与被上诉人董佐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代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张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