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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代旭、张杰与董佐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旭,张杰,董佐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旭,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佐佼,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首超。上诉人代旭、张杰因与被上诉人董佐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代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张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