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余加胜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加胜,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余加胜,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洪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余加胜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承包费231000元、案件受理费2551元,负担执行费3403元,共计23695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涉及案件需参与分配,故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