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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蒋维刚与朱方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刚,朱方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752号原告蒋维刚,男,一九八一年十月三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朱方建,男,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刚诉被告朱方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维刚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审判员  王海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