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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陈伟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伟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464号原告: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红。被告:陈伟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勇诉被告陈伟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