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陈伟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伟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464号原告: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红。被告:陈伟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勇诉被告陈伟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