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司雪侠与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雪侠,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10号原告:司雪侠,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陕西省乾县。委托代理人:吴强国,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系原告司雪侠丈夫。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员工。原告司雪侠与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司雪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雪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雪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司雪侠承担25元。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