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家祥与于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祥,于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祥,男,1957年12月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于惠芳,女,1959年5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家祥与被执行人于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审 判 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