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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幼字、刘武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幼字,刘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84号申请人:陈幼字,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刘武龙,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陈幼字与被申请人刘武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6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武龙在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刘武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号的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后陈幼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幼字与被申请人刘武龙离婚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陈幼字与刘武龙离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武龙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