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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宜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宜财,姜广启,高爱贤,李留玉,刘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宜财,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姜广启,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爱贤,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留玉,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代,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广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272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