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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永花与杨超、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花,杨超,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56号原告刘永花,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杨超,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花与被告杨超、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栾川佳安置业有限公司欠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工程款3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栾川佳安置业有限公司欠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工程款3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燕审判员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