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2533号原告:吴某1,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吴某2,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被告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对国家法律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双方婚姻有违国家法律。双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吴某2辩称:被告和原告确属亲戚关系。当时我们都不知道,现在知道了。被告对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没有异议。为证明己方主张,原告进行如下举证: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及身份信息;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三、肥西县严店乡跨湖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被告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得知原被告系近亲属关系。原告的曾祖父系被告的祖父,也即被告是原告的堂叔。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近亲属禁止结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应属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吴某1请求确认其与吴某2婚姻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的婚姻无效。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