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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立泽与刘高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泽,刘高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民初38号原告:刘立泽,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刘高朝,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刘立泽与被告刘高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立泽、被告刘高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立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其房顶彩钢侵占部分予以拆除;2、将被告钉坏我的部分后山墙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堂叔侄关系,宅基相连,我居西,被告居东。在被告之父生前建房时西堵头曾占我12公分,我在建东配房时为了整齐便在原东墙的基础上向西又闪了12公分。2015年7、8月份被告建了西厂棚,用彩钢棚顶,彩钢直接顶在我房后山墙上,侵占约20公分,未曾经我同意。没想到2016年11月15日被告在我后山墙上又钉钢管,致使我的后山墙受损。我干涉被告,被告还与我打架。被告得寸进尺,不讲道理,不但屋顶侵占我的使用权,还在我的后山墙钉钢管。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高朝辩称,原告答应我的条件我就拆除超出的部分。一、主房北墙上钉的基础瓷瓶拆除并恢复原貌;二、东山墙上的电表拆除;三、彩钢板上有好多原告弄的水泥混凝土必须换新的;四、院墙南边有我七尺路,把石头坡拆除。原告刘立泽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原告刘立泽的宅基地证。被告刘高朝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立泽与被告刘高朝系堂叔侄关系,宅基地相连,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宅基南边长14.9米,北边长14.5米,东边长25米,西边长25米。2016年春季被告用彩钢板在其院子西边建了棚子,彩钢板顶在了原告东配房的后山墙上,2016年11月15日被告在原告东墙上又钉了钢管,致使原告的东墙受损。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高朝侵占了原告刘立泽的宅基地和东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拆除侵占的部分,恢复原状。被告辩称的内容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十一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高朝将其房顶彩钢板侵占部分(原告宅基范围内部分)予以拆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把钉坏原告的部分后山墙(原告的东墙)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高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长             锁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人民陪审员王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