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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秀芳与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芳,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范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森,系该公司董事长。范秀芳与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范秀芳借款22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秀芳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215号案件的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