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给付货款1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190.00元,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