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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洪声与莱西市武备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声,莱西市武备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424号原告:王洪声,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莱西市武备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原告王洪声与被告莱西市武备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汪家庄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家庄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5752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额为5072元并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多次到原告开设的餐馆就餐,经结算,尚欠人民币5752元,并由村会计开具借款凭证,计入村委账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贵院。汪家庄村委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及2002年间,汪家庄村委往莱西市院里粮站送交公粮时,多人多次到原告开设的餐馆吃饭,欠付原告餐费5072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07年,汪家庄村委为原告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1份,载明“交款户名:王洪声,摘要:经王海转存款,5075.2元,金额伍仟零柒拾伍元贰角”。被告至今未付该款。2017年5月17日,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莱西市武备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现已变更为莱西市院上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汪家庄村委欠付王洪声餐费5075.2元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王洪声要求汪家庄村委付清欠款5075元(小于实际5075.2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汪家庄村委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莱西市武备镇汪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洪声餐费5075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