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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锦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锦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31号罪犯罗锦仙,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罗锦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2015年1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为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锦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6年度监狱表扬(获奖14分奖励分),自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止,共获87.8分奖励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罗锦仙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缴纳罚金1000元,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5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锦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锦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