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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许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许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8民初615号原告:叶某,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1,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叶某与被告许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许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子许某3由原告抚养;3、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折款人民币5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8月6日、××××年××月××日生育男孩许某2、许某3,现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常因家庭琐事实施家暴,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是如此,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不思进取,喜欢打麻将赌博,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16年9月底,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并叫原告滚蛋,原告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保证改正错误,但事后被告本性难移,依然对原告动不动就打骂,叫原告滚蛋。2017年5月30日(端午节)晚上,因琐事被告打骂原告并叫原告滚蛋,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示判处。被告许某1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原告叶某与被告许某1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许某2、许某3。原告叶某与被告许某1因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吵架,2016年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2017年5月30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叶某诉请离婚,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许某1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叶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叶某与被告许某1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故原告叶某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