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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伟与郝文菊、许德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郝文菊,许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郝文菊,女,住桦甸市。被执行人:许德信,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郝文菊、许德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徐伟与被告郝文菊、许德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郝文菊、许德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徐伟将位于船营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徐伟名下,所需费用由被告郝文菊、许德信承担;三、驳回原告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5.00元、保全费2,520.00元(原告均已交纳)由被告郝文菊、许德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协助办理房屋更名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