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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与XX、王敏睿、蒲光强、周春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XX,王敏睿,蒲光强,周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委托代理人甘傲蕾。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敏睿。被执行人蒲光强。被执行人周春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与XX、王敏睿、蒲光强、周春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49232.88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3353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XX、王敏睿、蒲光强、周春蓉送达(2017)川1402执892号执行通知书。其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称:因其它原因,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执89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