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8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市盈泉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市盈泉置业有限公司,黄锐良,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盈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8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负责人米晋湘。被执行人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B46号区洲心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15589-9。法定代表人黄锐良。被执行人清远市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B46号区洲心工业区盈泉钢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347555-X。法定代表人黄锐良。被执行人黄锐良,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德苑203房。组织机构代码66815270-9。法定代表人程俊。被执行人宁波盈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西卫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6389591-X。法定代表人姚学波。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市盈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盈钢贸易有限公司、黄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6)粤06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346282.2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8.4%计算),支付律师费40000元;清远市盈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盈钢贸易有限公司、黄锐良对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2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47560元,清远市盈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盈钢贸易有限公司、黄锐良共同负担1452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90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1133.82元,该款在扣缴本案执行费89073元,扣缴(2016)粤0604执6069号案件执行费52825.77元后,余款1759235.05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公司仍持续经营,其公司名下财产均设定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清远市的银行部门,本院暂不予处置;另,本院正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黄锐良名下的房产,如有可供分配的执行款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8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承忠 来源: